第一条 为提高政策解读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按照“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稳定性好、政策敏感度高”的标准选拔部门业务骨干担任政策专员(包括但不局限于领导干部)。各区、各行政机关政策专员要切实加强学习,梳理本部门各类文件政策,厘清各相关业务环节,逐步建立和扩充起本部门政策解读资源库,以更加专业的服务为群众和企业解读政策。
第四条 各行政机关政策专员按照“部门推荐、定期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考评,确保选拔的政策专员机制不走形式不走过场。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政策专员要负责引导本部门,按照“解读是常态,不解读是例外,发布与解读同步”的工作原则,对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政策解读工作规范》,本着“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性文件的解读。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政策专员要负责督促本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政策解读工作规范》规范解读工作流程,并以政策性文件的发布时间为起算点,确保相关政策解读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要全面提升解读材料质量,注重对政策背景、出台目的、主要内容、执行标准、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以及后续工作考虑等方面的实质性解读。坚绝杜绝简单摘抄文字、罗列文件小标题等形式化解读。可通过案例讲解、数据呈现、一问一答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各行政机关政策专员要创新本部门的政策解读形式,充分挖掘本部门人力资源潜力,积极探索尝试使用漫画、音频、视频等形式进行解读;综合运用新闻发布会、政策通气会、在线访谈、场景演示、图文漫画、事例讲解、短视频等形式开展多元化解读,让群众看得懂、用得上。
第九条 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策专员热线、实体服务大厅、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和政府网站,各行政机关政策专员要登记受理公众提出的政策咨询内容,及时进行口头答复;如遇需书面答复的,由各行政机关拟定书面答复意见,经部门主要(或分管)领导审核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审定的书面答复结果,打造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号答”、“一站式”的政策咨询和解读服务。
第十条 各行政机关政策专员对照《乌海市“政策专员”考评细则》开展工作。建立本部门政策专员受理登记、答复工作台账,并将台账每月按要求报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待考评。
第十一条 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掌握政策专员推进政策解读系列工作的进度,对工作不力的情况予以督查,形成督查通报,推动政策专员解读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乌海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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