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 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 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 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 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 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 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24〕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批复》(内政字〔2024〕77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海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1.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以外其他土地补偿标准的意义。此次公布的补偿标准在已公布的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是切实保护好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依据。
2.要认真做好补充相关标准的更新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并按程序报批,一般每三年调整或更新公布一次,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3.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乌海市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地类修正系数表
2.乌海市青苗补偿标准表
3.乌海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4.乌海市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比例表
5.乌海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修正系数细化表
2024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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