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商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加强国际商会财务管理,促进国际商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建设,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国际商会章程》及《乌海市国际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海市国际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所有会员。
第三条 缴费义务:会员会费是商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缴纳会费是本会会员应尽的义务。本商会会员向商会缴纳会费的基本原则是自愿、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对确有困难的会员单位,经申请,由本会秘书处核实,并经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经会长批准后,年费可以给予适度减、缓、免缴纳。会员如果一年以上无故不缴纳会费的,依照《乌海市国商会章程》规定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籍,宣布其会员资格作废。
第四条 会费收缴时间:本会会费按年收缴。各会员单位于乌 海 市 国 际 商 会理 事 会会议文件之九 — 2 — 每年 3 月 30 日前,一次性将会费交纳至指定账户,也可以提前缴纳,乌海市国际商会向会员单位出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五条 会费缴纳标准:副会长单位:20000 元/年、常务理事单位:10000 元/年、理事单位:5000 元/年、普通会员单位:3000 元/年。
第六条 会费标准根据商会职能的落实、业务量的调整、物价指数的变化等因素,按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会费使用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本着“合理使用、节省开支”的原则,专款专用,编制年度预算,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会费的支出须经会长签字批准,重大活动、较大的经费开支由会长会集体研究通过,当年结余的会费转至下年使用。
第九条 商会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负责商会的财务管理,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条 会费主要用于商会正常运行和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严禁挪作他用。商会正常运行的开支主要包括:
1、办公场所房租及管理费;
2、购置办公设备设施、用品用具等;
3、工作人员薪酬,交通、通信补贴和公差差旅费用等;
4、各种会议和商会活动及商会交流接待费用;
5、会刊印制,网站建设维护,数据库、通信录制作等费用;
6、行业调研、咨询费用、培训、考察、讲学费用;
7、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商会对会费实行决算管理制度,年度支出预算根据商会年度工作计划由秘书处编制,由秘书长每年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商会会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帐目的合法、真实、准确及完整,每年要将会费收缴、支出状况,经理事会认可并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后,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单位、理事会和相关主管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乌海市国际商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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